高县公安局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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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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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公安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名额、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名额及职位设置
本次招聘名额共计29名。
文职、勤务职位仅用于学历层次区分,具体工作岗位按照到岗后部门分配为准。
具体工作内容: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文书助理、档案管理、会务办理、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1.文职辅警5名,限男性,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净身高165cm及以上,能够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有一定文字功底。在宣传、摄影、活动策划、文稿写作、计算机编程等方面有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2.勤务辅警24名,限男性,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可放宽到高中学历,专业不限,净身高165cm及以上。退役军人优先考虑。
(二)招聘对象范围
户籍在宜宾市或居住地为宜宾市。
(三)开考比例
招聘名额与有效报考人数之比不低于1:1.5,未达到最低开考比例要求的,延长报名时间或调减招聘名额,有关情况将及时在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s://www.ybrc128.com/)上公告。
(四)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报名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06年5月20日(含)之前,1989年5月20日(含)以后出生〕。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体形端正,形象良好,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重度色弱;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等);身体暴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鸡胸,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罗圈腿,无严重平足,无纹身,无驼背;无精神类疾病;无其他不适宜从事公安警务辅助工作的身心疾病。
其中,勤务职位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6,文职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4.因赌博、卖淫嫖娼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吸毒史的;
5.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6.曾被开除公职、军籍、学籍的;
7.现役军人或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
8.曾在高县公安局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擅自离职或主动辞职不满1年的,或曾因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期间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提供虚假个人证明资料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0.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六)优先招聘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下列人员:
1.烈士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2.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3.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4.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24年5月20日至5月31日(工作日),上午9:30至11:40,下午2:30至5:40。
报名结束后,据报名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时间。
(二)报名地点
高县公安局来访接待室,门卫室对面(高县庆符镇迎宾路69号)。
注:报名时现场测量身高,低于报考职位招聘要求的,将视为不符合招聘条件,不予受理报名。
(三)报名资料
1.《高县公安局2024年第2次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考信息表》1份(见附件),报名者需事先自行下载,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并粘贴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片。除报考人签字处为手写外,其余内容均需电子录入。
2.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其中,户口在外市但居住地为宜宾市的,需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村、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征信证明资料(银行打印)。
6.符合优先入职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注:报名需进行资格初审,请务必携带原件到报名现场。
(四)报名要求
1.报考者须仔细阅读本公告,《报考信息表》需严格按照样表格式打印,未按照要求填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的,一律不予受理。
2.报考人员报名时所提交的信息务必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3.符合优先招聘条件但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招聘条件。
4.每个报名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在《报考信息表》上需明确报考职位。
5.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畅通。报考人员因联系电话有误、通讯不畅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在考试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等情形,一律取消招用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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